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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金交給誰

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金交給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金是指司法機關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為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額的現金,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金交給誰

標籤: 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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