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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哪些情況下會被勞務派遣單位退回?

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情形包括:試用期不合格、嚴重違規、嚴重失職、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欺詐或脅迫導致勞動合同無效、被追究刑事責任、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無法工作、不能勝任工作。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但在派遣期限屆滿前,不得退回滿足《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情形。

法律分析

一、何種情形下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二、不得退回勞務派遣員工的情形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依據上述規定,如派遣員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工傷、懷孕、患病在醫療期內等情形的,用工單位不得依據企業進行重整、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等情形退回勞務派遣員工。

結語

根據上述規定,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情形包括: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且拒不改正、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被追究刑事責任、患病或非工負傷無法從事原工作且不能安排其他工作、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等。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用工單位也可以在特定情形下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然而,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對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用工單位在派遣期限屆滿前不得退回勞務派遣員工,而應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後方可退回。因此,在特定情形下,用工單位需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不得隨意退回勞務派遣員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扣押勞動者身份等證件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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