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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的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可能被用工單位退回

法律分析:有以下情況: (一)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被派遣勞動者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被派遣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派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派遣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導致合同無效的; (六)被派遣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八)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被派遣的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可能被用工單位退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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