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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離職需要用工單位同意嗎?

法律分析:

在勞動派遣關係中,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的是勞務派遣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才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勞動者辭職時應當告知用人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不能接受被派遣勞動者向其提出的辭職,能接受被派遣勞動者辭職的只有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務派遣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派遣工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勞務工人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十八條 勞務派遣工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勞務工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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