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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盤查的基本程式

簡述盤查的基本程式

盤查程式如下:

1、發現盤查物件:人民警察在執行追捕逃犯,偵查案件等職務活動中,對形跡可疑,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有權當場盤問檢查;

2、表明執法身份:穿著制服的警察可以當場實施盤問檢查,未著制服的便衣警察應在盤問前向被盤查人出示執法證件;

3、攔停:在實施盤查前,應先攔停。

4、盤問:詢問被盤查人的姓名,職業住址等基本資訊,以及與疑點有關的問題。不得詢問與懷疑無關的問題;

5、檢查:在實施檢查前,一般應告知被檢查人檢查目的,然後對被檢查人進行人身檢查和對其攜帶物品的檢查;

6、處理: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時,在規定期限內做出決定;

7、記錄:盤查應當做好記錄。

標籤: 盤查 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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