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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分建築工程質量事故等級的標準是什麼?

劃分建築工程質量事故等級的標準是什麼?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的劃分、處理和原因。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的定義。事故發生後的處理流程,包括簽發暫停令、調查報告、技術處理方案、施工方案、復工申請和報告歸檔。引發事故的原因包括技術、管理和社會經濟因素。

法律分析

一、建築工程質量事故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如何處理?

1、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

2、施工單位進行質量事故調查、分析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並提交質量事故調查報告,監理工程師在事故調查組展開工作後,客觀地提供相應證據;

3、根據施工單位的質量調查報告或質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專案監理機構要求相關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

4、技術處理方案經相關各方籤認後,專案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

5、質量事故處理完畢後,具備工程復工條件時,施工單位提出復工申請,符合要求後,總監理工程簽署稽核意見,報建設單位批准後,簽發工程復工令;

6、專案監理機構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事故書面報告,並應將完整的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

三、引發工程質量事故的原因有哪些?

1、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專案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3、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結語

工程質量事故的劃分標準包括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根據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程度來劃分。處理工程質量事故的程式包括簽發工程暫停令、進行調查和分析、制定技術處理方案、制定施工方案、復工申請和報告歸檔等。工程質量事故的原因主要包括技術原因、管理原因和社會經濟原因。通過加強技術、管理和社會監督,可以有效預防和減少工程質量事故的發生,保障建築工程質量和人員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9修正):第六章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章建設工程合同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9修正):第六章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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