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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是否需要賠償離職員工? 勞動合同期滿

勞動合同期滿,僱主是否需要賠償離職員工?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勞動者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且被拒絕,用人單位違法,應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75字)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拓展延伸

勞動合同到期後,僱主是否有責任支付離職員工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僱主通常不需要支付離職員工經濟補償金,除非存在特殊情況。一般情況下,雙方根據合同約定,在合同期滿後自動解除勞動關係,僱主無需額外支付補償金。然而,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條件,或者國家法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特殊情況下的補償金支付,僱主可能需要支付相應的補償金。因此,具體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還需根據勞動合同和法律法規進行具體分析和判斷。建議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明確約定離職時的補償金事項,以避免後續糾紛。

結語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僱主通常不需要支付離職員工經濟補償金,除非存在特殊情況。建議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明確約定離職時的補償金事項,以避免後續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

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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