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生活全書館 >

綜合知識

> 先調解還是先裁決? 勞動爭議仲裁

先調解還是先裁決? 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爭議解決順序為先調解再仲裁,最後提起訴訟。未經調解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將不會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先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滿意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勞動爭議仲裁一定要先行調解。順序應該是先和解,再調解,再仲裁最後提起訴訟。這個順序不能亂,如果你沒有調解這一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調解和仲裁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拓展延伸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與裁決的優劣分析

勞動爭議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途徑,而在選擇調解或裁決的過程中,需要進行優劣分析。調解注重雙方協商,可以快速解決爭議,維護勞動關係穩定,但可能需要妥協並無法滿足一方的全部要求。裁決則由專業仲裁員做出決定,確保公正性和權威性,但可能較為耗時,並可能導致一方不滿。因此,選擇調解還是裁決需根據具體情況,如爭議性質、當事人意願等綜合考慮。最佳方式是先嚐試調解,若無法達成一致,則轉向裁決,以實現勞動爭議的公正解決。這樣的做法能夠平衡雙方利益,提高爭議解決效率和公正性。

結語

勞動爭議仲裁的順序是先調解,再仲裁,最後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先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是不會受理的。選擇調解還是仲裁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以實現勞動爭議的公正解決,平衡雙方利益,提高解決效率和公正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節 開庭和裁決 第五十條 【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勞動爭議仲裁:先調解還是先裁決?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zonghezhishi/gez5k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