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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否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可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規章制度內容廣泛,包括了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

一、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有何衝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也就是說,當勞動合同與規章制度發生衝突時,法律賦予了勞動者優先選擇的權利。如果勞動者選擇適用對其更為有利的勞動合同,則按照《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應優先適用勞動合同,反之亦然。這主要是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利用其用工管理權所制定的單方規定,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則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達成的合意,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借其強勢地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尊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真實意思,應當優先適用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

二、建築工地確定勞動關係的標準是什麼

建築工地確定勞動關係的標準是: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三、勞動紀律的主要內容是

1.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及違約應承擔的責任(履約紀律)。2.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到達工作崗位,按要求請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親假等(考勤紀律)。3.根據生產、工作崗位職責及規則,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生產、工作紀律)。4.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衛生規程(安全衛生紀律)。5.節約原材料、愛護用人單位的財產和物品(日常工作生活紀律)。6.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技術祕密(保密紀律)。7.遵紀獎勵與違紀懲罰規則(獎懲制度)。8.與勞動、工作緊密相關的規章制度及其他規則(其他紀律)。從列舉的8項勞動紀律的內容看,用人單位可從五方面來制定規章制度,即:勞動合同管理(或稱人事管理)、考勤與休假、生產與工作、獎勵與懲罰、其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解釋》第19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用人單位可否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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