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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應該怎麼辦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式。不願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3)仲裁程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爭議案件。

(4)法院審判程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對方當事人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式。

一、上海勞動糾紛

(1)協商程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2)申請調解。調解程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式。(3)仲裁程式。仲裁程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式。(4)訴訟程式。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仲裁必須調解嗎

(一)勞動仲裁不一定要先進行調解,但必須要經過勞動爭議處理機關的仲裁,對於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式:先協商,協商不成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申請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訴訟。故協商、調解都不是必經程式,但仲裁是訴訟前的必經程式。

(二)勞動爭議仲裁前調解是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前調解,即雙方當事人在進入仲裁程式之前,按照自願與合法原則所進行的調解,當事人在調解中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一方對調解協議反悔或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則可以選擇申請仲裁或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但無權直接將該調解協議作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依據。

(三)雙方當事人在進入仲裁程式之前,按照自願與合法原則所進行的調解,當事人在調解中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一方對調解協議反悔或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則可以選擇申請仲裁或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但無權直接將該調解協議作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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