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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一年後要求補籤? 之前沒簽勞動協議

律師解答:

關於合同補籤,例如,用人單位事後補籤勞動合同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為“補籤”,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籤合同的時間。另一種為“倒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補籤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係建立之初的時間。“倒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並且,如果“倒籤”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因此,提醒勞動者:在補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慎重,要正確理解“倒籤”與“補籤”的差異,用人單位補籤勞動合同時,只有將簽訂日期寫明為籤合同的日期,才能定為“補籤”,才能證明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於勞動者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之前沒簽勞動協議,公司一年後要求補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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