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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刑訊逼供罪立案標準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247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標籤: 刑訊逼供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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