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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可以和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嗎?

一、用人單位可以和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嗎?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得與處於停工留薪期內的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及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並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用人單位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解除與工傷職工之間的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如果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協商一致,或者工傷職工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法定程式辭退工傷職工。

用人單位可以和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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