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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關於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法規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並重、查證犯罪與挽回損失並重,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平等保護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堅持各類市場主體的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與合法利益的保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並重、查證犯罪與挽回損失並重,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第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平等保護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堅持各類市場主體的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與合法利益的保護。

關於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法規 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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