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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工傷工資怎麼發放

職工工傷工資怎麼發放

工傷期間,工資應當按照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標準來發。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但該期限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如果情況特殊的,可延長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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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工資怎麼發放

法律主觀:

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期間的工資該如何發放

工傷期間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期間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期間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期間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期間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工資怎麼發放

法律主觀:

如果員工工傷的,用人單位是要負責的,需要進行工傷認定鑑定,確定工傷傷殘程度。員工在工傷期間,工資也需要發放。工傷期間的工資標準,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發放。《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資。按規定比例計算後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工傷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法律主觀:

工傷期間,原 工資福利待遇 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原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原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原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法律客觀: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可以交給工傷鑑定部門,治療終結可以進行鑑定等級。《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這就是說,工資至少應當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照周、日、小時為週期支付工資。一般說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支付的日期都有約定,應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當然,也有例外的情形,比如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者某項具體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按雙方的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後支付工資。另外,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有些單位以實物、有價證券替代貨幣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對“剋扣”一詞,應做進一步的理解:在勞動者已經為用人單位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的工資。但是在有些情形下,如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雙方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批准的規章制度中規定的;企業工資與經濟效率相聯絡,經濟效率下浮導致工資必須下浮的;勞動者請事假的,在這些情形下用人單位減發勞動者的工資,不能視為剋扣工資。無故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時間未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不能視為無故拖欠;另外,用人單位確實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這種情況也不是無故拖欠。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3、拒絕治療的;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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