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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函詢人的態度和認識怎麼寫 函詢處理意見怎麼寫

1.被函詢人的態度和認識怎麼寫

根據被函詢通知的性質和內容,實事求是地將具體情況交代清楚,提出要求或準備採取的措施,以便於上級瞭解下情,並以此作為依據,妥善地予以處理和指導。

函詢處理意見怎麼寫 被函詢人的態度和認識怎麼寫

正文範例如下:

自處分後,我深感愧對黨和同事對自己的培養與成全,虛心接受相關機關和局裡的處分決定,往後一直自覺用黨紀規範自己的言行,無條件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上級決議指示,且牢固樹立法紀觀念和服從意識。為此,我對函詢通知書上反映的問題做以下說明:

我與某某某不存在非正常經濟往來。某某某是行業的老前輩,但他與我在職能分工上沒有直屬關係,工作中也無直接聯絡。以上說明情況完全屬實,如存在隱瞞、編造、迴避、歪曲事實等行為,我願意承認相應的紀律和法律責任。

感謝舉報人與貴委對我的關注和關心,以及在思想上、行為上對我的監督和考量。往後工作中我會一如既往地認真履行的崗位職責,更加牢固樹立廉潔勤政的思想,恪守清廉本色,剛正不阿,安分守己,在陽光下行政為政,接受監督,報答黨和人民的栽培。

注意事項

1、處理好的、效果會令上級領導滿意的,就主要寫函詢處理的經過,在其中流露出重視工作的態度、工作熱情和責任感以及工作能力。

2、如果沒有處理好的,效果上級不滿意的,則除了寫函詢處理情況、表示認真對待以外,還要寫明意見,讓上級瞭解全面情況和問題的複雜。

2.通過函詢發現有違紀問題怎麼處理

應當堅持從嚴要求,把紀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頭,防止小毛病演變成大問題;堅持關心愛護幹部,注重平時教育培養,促進幹部健康成長。

領導幹部接受提醒、函詢和誡勉時,必須認真對待、如實回答,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迴避問題;不得追查反映問題人員,更不得打擊報復。對違反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有關工作人員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內容要嚴格保密。對失密、洩密者,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敢於擔當,切實履行幹部管理監督職責,積極發揮提醒、函詢和誡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要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3.紀委收到反映問題線索如何處理

作為紀檢機關處理問題線索的方式之一,“談話函詢”是什麼?在實踐中該如何操作呢?在瞭解這個概念之前,不妨先來看看“談話”和“函詢”各是什麼。通俗地說,“談話”就是紀檢機關針對收到的問題線索,跟被反映人談話,讓被反映人講清自己的問題。“函詢”就是針對收到的問題線索,紀檢機關給被反映人發函,請被反映人對被反映的問題給出書面解釋。

分別對“談話”和“函詢”有了認識之後,兩個詞合起來的“談話函詢”也就不難理解了。“談話函詢”是指紀檢機關對線索中反映的帶有苗頭性、傾向性、一般性的問題,及時通過談話或函詢方式進行處置,目的是抓早抓小、動輒則咎,防止黨員幹部由小錯釀成大錯,小問題變成大問題。

監督執紀問責,理應有非常嚴格的審批程式和監督制約機制。採取談話函詢方式處置問題線索,要擬訂談話函詢方案和相關工作預案,按程式報批。對需要談話函詢的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應當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必要時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談話,應當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可以由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或者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陪同;經批准也可以委託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過程應當形成工作記錄,談話後可視情況由被談話人寫出書面說明。

函詢,應當以紀檢機關辦公廳(室)名義發函給被反映人,並抄送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後15個工作日內寫出說明材料,由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發函回覆。被函詢人為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或者被函詢人所作說明涉及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直接回復發函紀檢機關。

時間就是速度,時間就是力量。《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除了對執紀審查的時限有著嚴格限制,也明確規定了談話函詢工作的時限要求,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覆後30日內辦結,由承辦部門寫出情況報告和處置意見後報批。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予以了結澄清;

(二)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採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

(三)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或者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應當再次談話函詢或者進行初步核實。

最後這一點挺重要,請注意:談話函詢材料應當存入個人廉政檔案。

4.如何做好領導幹部提醒,函詢和誡勉

為了確保提醒、約談、函詢舉措的規範運作和有效運用,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流程,防止權力被濫用。執行嚴格的審批程式。由市委幹部監督辦提出意見,報組織部長或報同級黨委(黨組)批准後實施。制定標準的文書格式。為了切實把約談和函詢工作納入法制化、制度化的管理軌道,制定《約談呈報審批表》、《約談通知書》、《函詢通知》等標準文書。提出相應的紀律要求。工作人員必須遵守保密、迴避等相關紀律規定,對失密、洩密者,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嚴格管理,務求工作取得實效。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注重分層級管理,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堅持從嚴要求,嚴格監管,以關心愛護領導幹部為主,注重平時動態監管,促進領導幹部健康成長。針對領導幹部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況,及時對涉及物件進行提醒談話或發放《提醒函》,防止小毛病演變成大問題;針對信訪、舉報及其他途徑反映的問題,除進行調查核實的外,發放《函詢通知書》,督促領導幹部即知即改。針對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免於黨紀政紀處分的,對涉及物件進行誡勉談話。

5.徵求意見函怎麼寫

關於徵求XX意見的函(方正小標題宋體,二號)(以下仿宋三號字)

主送機關:

正文,說明問題,要求提出哪些方面意見。

特此函告,望速回復為盼。

發文印章

成文時間

注:**辦公廳十三種公文文體中沒有徵求意見函。所以徵求意見函依然按照公函的格式完成。因為函本身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

拓展資料:

徵求意見函內涵:

一般指法律、規章制度或其他檔案在提交正式審議批准或決定前向社會公眾或特定部門、群體、人員徵求修改意見的檔案版本。

撰寫徵求意見函要求:

要寫清楚基礎事實,就是因為什麼事情要徵求意見,其次,徵求意見函所要徵求的意見的詳略程度;再次,因為徵求意見函的物件比較特殊,需要注意禮貌措辭。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徵求意見函

6.紀委收到反映問題線索如何處理

處理: 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予以了結澄清;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採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或者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應當再次談話函詢或者進行初步核實。

談話函詢: “談話函詢”是指紀檢機關對線索中反映的帶有苗頭性、傾向性、一般性的問題,及時通過談話或函詢方式進行處置;目的是抓早抓小、動輒則咎,防止黨員幹部由小錯釀成大錯,小問題變成大問題;監督執紀問責,理應有非常嚴格的審批程式和監督制約機制。採取談話函詢方式處置問題線索,要擬訂談話函詢方案和相關工作預案,按程式報批;對需要談話函詢的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應當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必要時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7.如何用談話函詢加強執紀監督工作

關於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 和誡勉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中央和省市委關於從嚴治黨、從嚴治吏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的日常監督,根據中組部和省委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發現或接到群眾反映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存在問題的,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其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 第三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防微杜漸;堅持從嚴監督和關心愛護相結合,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領導幹部是指黨政群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的副科級以上幹部,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中層以上幹部。 第五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對其進行提醒: (一)在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六條意見、市委六點要求和改進作風以及廉潔自律等方面,群眾有意見,但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訪舉報,但情節輕微,尚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黨內集中教育活動、領導班子換屆、民主生活會、年度考核、巡視等工作中,群眾有意見,但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關方面需要提醒領導幹部注意的。

第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認為需要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的,根據職責分工由幹部工作機構、幹部監督機構提出意見,報部領導批准後實施。對領導幹部的提醒,可以採取約談或者書面方式進行。

第七條 採取約談方式進行提醒的,一般由組織人事部門的領導負責約談,也可以指定其他有關領導負責約談。 約談時,要向提醒物件說明約談原因,聽取提醒物件的解釋和說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問題,並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

第八條 採取書面方式進行提醒的,幹部監督機構要向提醒物件傳送提醒函,並附提醒函回執單。 提醒函要寫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

被提醒物件收到提醒函後,必須按要求填寫提醒函回執單,對有關提醒事由、指出的問題等需要說明或者解釋的,可以另紙寫明,並在3-5個工作日內交給發出提醒函的機關。 第九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其進行函詢: (一)有信訪舉報,但反映的問題線索籠統,需要本人書面說明情況的; (二)舉報反映的問題雖然比較具體,但屬於一般性的問題,需要本人書面進一步說明情況的; (三)其他方面存在問題需要進行函詢的。

第十條 組織人事部門認為需要對領導幹部進行函詢的,根據職責分工由幹部工作機構、幹部監督機構提出意見,報部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函詢,應當向函詢物件傳送函詢通知書。

函詢通知書要寫明函詢的問題以及回覆的時間和紀律要求,並註明聯絡人。 函詢物件收到函詢通知書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覆。

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覆的,要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對函詢問題沒有說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採取其他方式瞭解。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人事部門可以委託函詢物件所在單位的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對其進行督促: (一)無故不按期書面回覆的; (二)兩次函詢後仍未說明清楚的; (三)發現存在其他問題的。 第十三條 組織人事部門對函詢物件的回覆材料應當認真稽核。

必要時,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對回覆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函詢物件確實存在問題的,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免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 (一)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造成一定影響的; (二)不嚴格遵守黨的組織紀律,不按原則和程式辦事,造成一定影響的; (三)不嚴格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本單位存在明顯問題的; (四)不嚴格執行《幹部任用條例》,在選人用人方面存在問題,群眾意見較大的; (五)不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六條意見、市委六點要求和關於“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的; (六)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 (七)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妨礙他人依法履行職責的; (八)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群眾有反映的; (九)其他方面存在問題需要進行誡勉的。 第十五條 組織人事部門認為需要對領導幹部進行誡勉的,由幹部工作機構和幹部監督機構提出誡勉建議,經部辦公會研究,報同級黨委(黨組)批准後實施。

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誡勉前應當進行必要的核實瞭解。 第十六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誡勉,一般按下列程式和要求進行: (一)向誡勉物件傳送誡勉通知書。

誡勉通知書要載明下列事項: 1、誡勉物件的姓名、職務等基本情況; 2、進行誡勉的事由和誡勉期; 3、進行誡勉的組織人事部門的名稱; 4、製作誡勉通知書的日期。 (二)對誡勉物件實施誡勉談話。

對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一般由組織人事部門領導作為談話人,也可以根據誡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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