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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工傷鑑定標準

職工工傷鑑定標準

工傷評定標準主要是《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該標準將工傷致殘人員分為一至十級傷殘,並規定了鑑定依據、鑑定程式和評殘標準等內容。工傷評定標準是確定傷殘待遇和安置工傷職工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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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標準

工傷的認定標準為:

1、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受到事故傷害;

2、從事預備或收尾工作時受到事故傷害;

3、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意外傷害;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時,因工受傷或者發生事故失蹤;

6、上下班路上,因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而受傷;

7、依法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認定的程式如下:

1、申請人備齊工傷認定申請表和職工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到社保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機構工作人員受理資料,並對資料進行稽核;

3、機構決定受理的,出具受理文書,並送達申請人;

4、機構經審查和調查取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5、依法將認定文書送達受傷害職工、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

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等級鑑定標準

法律主觀:

工傷鑑定等級分為一至十級,符合評殘標準一級到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到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到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下面簡單介紹一下常見的七到十級的評殘標準。

七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者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法律客觀:

1、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釋出,2002年12月1日實施交通事故(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2、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工傷(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鑑定);3、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16180-1996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年10月1日實施(已經被GB/T16180-2006代替)工傷(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鑑定);4、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的鑑定;5、人體輕微傷的鑑定標準1996年7月25日釋出,1997年1月1日實施適用於一切違反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造成的輕微損害;6、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鑑定;7、人體重傷鑑定標準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檢釋出,1990年7月1日實施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鑑定;8、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本標準列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9、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GB/T15499-1995本標準規定了定量記錄人體傷害程度的方法及傷害對應的損失工作日數值。適用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10、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司法部發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含“造成嚴重殘疾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造成輕微傷害的”損傷程度評定;11、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鑑定標準;1.適用於除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適用其他有關鑑定標準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2.2004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殘疾程度鑑定的,適用《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已作出殘疾程度鑑定的,仍適用原規定;3.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有關受害人是否鑑定殘疾程度由審判組織決定;是否構成嚴重殘疾的鑑定,仍按最高人民的要求,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4.如最高人民公佈《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則按最高人民的要求執行;12、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總後勤部釋出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準由重至輕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於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13、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釋出一切自然人。

職工工傷鑑定標準

職工工傷鑑定標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工傷認定標準、工傷與非工傷的界定、累及程度鑑定和勞動關係確認等。鑑定標準根據不同行業和職業特點進行細化,幫助確保職工權益。

職工工傷鑑定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工傷認定標準。指在工作中發生意外事故或受到職業病危害導致身體損害,需要鑑定是否屬於工傷範疇,並評定傷殘等級和撫卹金額等。國家和地方都有相應的工傷認定標準和程式。2. 工傷與非工傷的界定。對於職工身體損害原因不明確或可能與工作無關時,需要進行工傷與非工傷的界定。需要結合工作環境、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和工作者個人特徵等因素進行判斷。3. 累及程度鑑定。指在工作中發生受傷或感染職業病後,需要評估身體損傷的程度,確定治療方案和撫償金額。4. 勞動關係確認。需要明確工傷發生時勞動關係是否存在,以及職工是否在從事正常工作任務中受到損傷。鑑定標準根據不同行業和職業特點進行細化,例如對於高空作業、電氣作業、危險品運輸等特殊情況都有相應的鑑定標準。這些標準的制定能夠幫助保障職工的權益,使得工傷認定更加公正和科學。

工傷鑑定的結果是否可以異議或上訴?工傷鑑定結果對於職工和用人單位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但是雙方都有權對結果提出異議或上訴。職工可以向鑑定機構或者人民提出申請,要求重新鑑定或者請求重新評估工傷等級和撫卹金額;用人單位可以對工傷認定結果提出複議或者上訴。在此過程中,需要提交相關證據和材料,並按照程式進行處理。

職工工傷鑑定標準是保障職工權益的重要法律措施之一。合理的鑑定標準和程式能夠在發生工傷時,及時為職工提供必要的治療和補償,同時也能夠有效地防止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在實踐中,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加強資訊公開和意識教育,共同推進工傷保險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有異議的,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複議;不服勞動行政部門複議決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訴訟。

工傷認定標準

工傷認定的標準具體如下: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傷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發生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規規定應當認定工傷的其他的情形。

當事人需要向人社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傷殘鑑定,再根據傷殘等級來享受工傷待遇。所以傷殘等級不同,賠付的金額也會不同。一般傷殘會分為十個等級,最重的是一級,最輕的是十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傷殘,就會退出工作崗位了,不過會保留勞動關係,並會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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