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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

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應按照原工資標準計算。具體計算方法如下: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根據傷情來確定。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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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按什麼工資發放

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要按照原工資待遇發放,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標準按照原工資標準計算。

1、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2、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3、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於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一、企業發放工資的要求是什麼:

1、工資支付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由本人簽收。

2、用人單位發放工資應該給付工資憑證,嚴格防止用人單位做假工資單,存摺上一部分,現金一部分,以此少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少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也可以顯示勞動報酬的透明度。過去習慣用工資條的形式。職工憑藉工資條,可以掌握自己的收入狀況,如果出現問題,也可以作為憑證,同時在訴訟時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3、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推遲30天以上就構成拖欠。

二、工資發放程式:

1、每月 5 日前,人事行政部提交員工上月考勤及人事變動至行政 副總裁稽核後移交財務部;

2、每月 8 日前,業務部門提交經審批後的上月績效考核及業績提 成統計表至財務部;

3、每月10 日前,財務部核算上月員工工資,並提交行政副總裁審批;

4、每月15日,財務部根據公司管理層審批後的工資表發放工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員工工傷後停工留薪期內工資怎麼計發?

在工傷期間,如果員工需要停止原本的工作去接受治療或康復,用人單位應該按照當時的工資標準給予工資維持,直到員工康復/優撫。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受到工傷的職工因傷病停工受治療的期間,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傷殘津貼:1、治療期內工資的100%支付;2、康復期、就業適應期內工資的80%支付;3、終止工傷醫療期後發生的依然因工傷而導致工傷後遺症,在人民救助基金的補助下給予相應的支付或撫卹救濟。建議員工及時向用人單位提供工傷證明並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賠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工傷後停工留薪期工資怎樣算

法律主觀:

關於 工傷 期間 停工留薪期 工資 怎麼算這一問題,以下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幫到您: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之規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標準按照原工資標準計算。   (一)、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 加班工資 )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二)、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三)、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於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根據傷情來確定。多數省份頒佈《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對應具體傷情,確定停工留薪期長短。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關於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各省、直轄市的地方關於停工留薪期的相關規定,一般由用人單位(如 北京 市、山東省)或 勞動能力鑑定 委員會(如河北省)進行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長,統一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

法律客觀: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

法律主觀:

工傷職工 停工留薪期 按加班費之外的實發工資支付。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規定,關注中國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正常上班期間的工資,包含加班費之外的全部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津貼和補貼、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一般按遭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 勞動能力鑑定 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 工資福利待遇 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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