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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的處理原則有哪些

一、管轄原則。包括:我國一般原則,即原告就被告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還包括我國的特殊原則。即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內結婚後,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二、財產分割原則。包括:男女平等原則,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照顧子女利益原則,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等等。

涉外離婚的管轄原則有哪些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3.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5.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6.在海外結婚並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一)男女平等原則;(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我國關於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權原則有哪些

1、我國一般原則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一般原則的例外: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在國內結婚後,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涉外離婚一般遵循哪些原則

一、我國的一般原則:有關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二、我國的特殊原則:(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在國內結婚後,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為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涉外離婚案件一般原則和原則的例外都有哪些

1、我國一般原則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一般原則的例外:(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在國內結婚後,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該內容由 王遠義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涉外離婚的處理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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