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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的管轄有什麼特殊原則

我國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後,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

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為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涉外離婚的管轄範圍是什麼?

1、中國法院在確定中國公民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時,兼採以當事人的國籍與當事人居所和住所為依據,又以婚姻締結地的法律制度為補充。

2、中國法院對被告在中國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中國人或在國內有住所的涉外離婚案件原則上均有管轄權。

3、此外,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或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其定居國法律規定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或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的離婚案件;或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的涉外離婚案件,中國法院亦可受理。

離婚時法院的管轄權是什麼,涉外離婚法院的管轄權是什麼

涉外離婚法院管轄地的確定:1、被告在國內有住所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被告在國內無住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離婚時法院的管轄權是什麼,涉外離婚法院的管轄權是什麼

涉外離婚法院管轄地的確定:1、被告在國內有住所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被告在國內無住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涉外離婚法院管轄方式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院規定,涉外離婚訴訟,一般根據下列原則確定法院管轄:

(一)涉外離婚訴訟管轄法院一般規定: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涉外離婚訴訟管轄法院特殊規定: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後,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涉外婚姻離婚管轄

根據法律規定,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只要一方是中國境內居住的人,不管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離婚,中國法院都有管轄權,居住在中國境內的配偶,無論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外的外國人,還是居住在外國的中國籍公民,提出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中國法院受理,審理時,均適用我國法律。比如說,中國公民同在華的外國人要求離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不在國內,應由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該內容由 徐浩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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