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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不動產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銷售不動產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下:
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納稅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稅收在保證和實現財政收入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由於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證收入的穩定;同時,稅收的徵收十分廣泛,能從多方籌集財政收入;
2、稅收是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槓桿之一。國家通過稅種的設定以及在稅目、稅率、加成徵收或減免稅等方面的規定,可以調節社會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
3、稅收具有維護國家政權的作用。國家政權是稅收產生和存在的必要條件,而國家政權的存在又依賴於稅收的存在。沒有稅收,國家機器就不可能有效運轉。同時,稅收分配不是按照等價原則和所有權原則分配的,而是憑藉政治權利對物質利益進行調節,體現國家支援什麼、限制什麼,從而達到維護和鞏固國家政權的目的。
法律依據:《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第十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專案,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專案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登出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登出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銷售不動產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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