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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要如何處置婚前房產?

離婚後要如何處置婚前房產?

離婚後,婚前房產按照約定處理,無約定則根據實際情況分析。夫妻可約定房產歸屬,若無約定則按法定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可協商解決或向法院起訴。起訴流程包括起訴、答辯、開庭審理階段。

法律分析

離婚後,對於夫妻的婚前房產,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處理。無約定的,按照房子購買的實際情況分析。一般情況下,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屬於一方個人的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若是屬於雙方共同財產的,夫妻雙方可以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夫妻離婚婚前房產分配的原則:

1、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對方無權要求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

3、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而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5、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6、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此時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7、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其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則該房屋不作分割。另一方即使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二、夫妻可約定房產的歸屬:

1、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4、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5、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智慧財產權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三十一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雲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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