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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訴訟有啥要求

涉外離婚訴訟要是有哪些要求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4、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在海外結婚並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涉外訴訟離婚有哪些風險

涉外離婚案件的審理存在以下幾個難點問題,給糾紛處理帶來困難,涉外離婚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一)首先,案件審理週期長,對於當事人的影響很大。國外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理睬國內法院的傳票,造成案件審理週期長,當事人不堪訴累。由於通常有一方當事人居住在國外,因此法院通知居住在國外的一方參加訴訟時,需要依據特別的法律規定。

(二)其次,子女撫育費的數額難以確定、子女撫育費的給付難以強制執行。特別是夫妻雙方分別居住在不同的國家時,由於國家間生活水準及經濟收入存在較大差異,導致撫育費數額沒有可參照的標準;當事人雙方在不同國家,子女撫育費的給付完全依靠雙方的自覺誠信,法院無法採取強制手段。

(三)再次,國外財產調查受限。國內一方當事人往往沒有能力對國外一方當事人在國外的財產提供充分證據,致使在國外的夫妻共同財產難以查明,影響對國內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四)最後,國外財產執行難。由於各國對於承認、執行其他國家的生效裁判文書在法律上有著不同的規定,有些國家根本就不承認其他國家的裁判文書,因此國外財產執行希望渺茫,生效判決難以執行。

涉外離婚訴訟有啥要求

標籤: 離婚 涉外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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