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生活全書館 >

綜合知識

> 有什麼用 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是什麼

有什麼用 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是什麼

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是什麼,有什麼用

一、勞動爭議調解申請

指企業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提出的調解請求。但是,調解並非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只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才能受理並行使調解。

案件受理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在收到調解申請後,經過審查,決定接受案件申請的過程。調解申請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須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

勞動爭議調解調解委員會受理審查中,主要就三項內容進行審查:調解申請人的資格;爭議案件是否屬勞動爭議案件;爭議案件是否屬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範圍。

調解委員會在對案件進行審查後,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及時將決定通知雙方當事人。

二、效用執行

發生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與另一方當事人約見、面談等方式協商解決,爭議雙方可以要求所在企業工會參與或者協助進行協商,也有權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作為其代表進行協商。

勞動爭議當事方協商達成一致,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應當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並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對程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出具調解書。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向調解委員會或者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調解貫穿在整個仲裁和訴訟的過程中,這意味著,即便因調解不成而申請仲裁,仲裁員仍然會給當事人進行調解。

如果仲裁結果調解成功,仲裁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標籤: 調解 勞動 爭議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shqsg.com/zonghezhishi/v35xz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