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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

法律主觀:

1.60日內。 2.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

法律客觀:

《勞動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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