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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是在納稅人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之後、辦理房地產權屬轉讓(即過戶及登記)手續之前。
有原則,就有例外情況,如果是通過非正常方式轉讓房地產,比如
(一)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房產因種種原因遲遲未能過戶,後來有關問題解決了,再辦理房產轉移登記,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還是以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時間為準。
(二)法院在進行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民事調解過程中,判決或裁定房地產所有權轉移,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以判決書、裁定書、民事調解書確定的權屬轉移時間為準。
(三)仲裁機構裁決房地產權屬轉移,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以仲裁書明確的權屬轉移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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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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