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 涉外婚姻離婚的管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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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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