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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範圍怎麼界定?

法律分析:

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範圍: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範圍怎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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