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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涉外離婚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涉外離婚的管轄權:國內結婚定居國外的華僑由婚姻締結地或國內居住地法院管轄;國外結婚定居國外的華僑由原住所地或國內居住地法院管轄;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國外一方居住國內,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轄;已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

如何確定涉外離婚的管轄權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5.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法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四條規定: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五條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第十六條規定: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七條規定: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結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涉外離婚的管轄權如下: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可向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可向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5.已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六條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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