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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工作再變更對我們是否有利

勞動合同法工作再變更對我們廣大勞動者群體還是很有利的,如果權益受到侵害,那麼就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法律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形勢,作出組織結構的調整,屬於法律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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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合同法 勞動 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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