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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工會組織依法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什麼合同與用人單位就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工會組織應當督促並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有權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並督促解決。
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採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採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2、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裝置;
3、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用於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條
工會組織應當督促並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有權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與用人單位就勞動者反映的有關職業病防治的問題進行協調並督促解決。
工會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時,有權要求採取防護措施,或者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採取強制性措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有權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發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時,有權向用人單位建議組織勞動者撤離危險現場,用人單位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工會組織依法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什麼合同與用人單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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