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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工會怎麼處理

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工會怎麼處理沒有工會就通過職代會。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通知職代會,不能僅簡單地理解為履行了通知義務這一程式即可,而應理解為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職代會,職代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還應當研究職代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職代會。

二、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未通知工會有問題嗎有問題。實踐中,工會程式往往容易被企業忽略。

三、法律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及《工會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二十一條: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二條: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式的除外。

四、理解與適用時應注意第一,根據工會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通知工會,不能僅簡單地理解為履行了通知義務這一程式即可,而應理解為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還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第二,《解釋(四)》是參照合同法上效力補正理論賦予用入單位補正程式瑕疵的權利,並將程式補正時間限定在起訴前。問題是,在我國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前置程式,如果用人單位在仲裁前補正有關程式,是否允許?如果用人單位在仲裁過程中補正程式,是否發生補正的效果?包頭律師諮詢網張*軍博士認為,本條將補正程式限定在起訴前,已經考慮了仲裁前置情況,主要是為了給用人單位以充足的補正程式、彌補錯誤的時間。因此,用人單位只要是在起訴前補正的,即可認定不屬於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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