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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力對被派遣員工進行調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條間接規定了在員工不勝任現有崗位的前提下企業有單方調崗的權利。但該單方調崗的權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約束,企業在操作不勝任調崗時應當把握:(1)用人單位應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勝任現有工作崗位,即該勞動者確實不能按照單位的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在實踐當中需要以崗位說明書目標責任書等檔案予以佐證;(2)調整後的崗位應與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和技能相適應,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用人單位有權給員工調崗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可以調崗調薪的情形有: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調崗調薪協商一致。 2、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5、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脫密、保密協議的,在勞動者提出辭職後,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勞務派遣員工被用人單位辭退如何賠償

勞務派遣員工與一般勞動者一樣,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被用人單位辭退,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強行調崗合法嗎

用人單位強行調崗不合法。首先勞動合同的變更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並書面確認,是不能強制調崗的。員工不同意,可以繼續在原崗位工作,如果用人單位出具書面解除,是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在勞務派遣中用人單位對派遣單位有哪些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勞動合同終止。用工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勞動者。

被派遣員工有權參加工會嗎

有權參加工會。勞務派遣員工也可以入工會,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該內容由 路成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力對被派遣員工進行調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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