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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建工會的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關係前是否應通知所在地工會

法律分析:沒有建工會的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關係前應通知所在地工會。

沒有建工會的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關係前是否應通知所在地工會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事先徵求工會意見;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應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如用人單位未履行通知義務,則應承擔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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