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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涉外離婚管轄權原則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

我國對涉外離婚管轄權原則規定是遵循法定原則;即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訴訟離婚,如果當事人是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在國外結婚並定居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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