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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怎麼認定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者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於被告不在中國居住的離婚案件,如果原告在中國有住所或居所,原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中國法院在以下情況下也有管轄權:1)在中國結婚定居國外的華僑,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必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2)在國外結婚定居的華僑,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必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國內最終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中國公民一方住在國外,一方住在國內,無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果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於C與香港、臺灣省等地的法律不同,這裡簡單介紹一下:在香港衝突法中,有確定離婚案件審判權的規則。這些規則指出,香港法院對法律領域之間的離婚案件有審判權的前提是:1。離婚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者與香港有實質性聯絡;

2、申請時,妻子在香港居住,在緊接申請後3年內在香港正常居住,或者已經被丈夫拋棄在香港居住;

3、雙方都住在香港。明確規定臺灣法律的,僅見於民事訴訟法第五六八條。本條有三項規定要點:離婚訴訟、夫妻住所地或夫妻住所地、夫妻死亡時住所地法院管轄。但訴訟原因事實發生在夫妻居住地的,由各居住地法院管轄。夫妻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者在中華民國沒有住所或者住所不明的,允許使用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夫妻是民國人,不能按前兩項規定管轄的法院,由中央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六條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條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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