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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倒閉勞務派遣工有沒有賠償?

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沒有賠償。

用工單位只需將勞務派遣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新到新的用工單位上班。如果是勞務派遣公司倒閉,那麼勞務派遣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務派遣工該向誰辭職

所謂勞務派遣,即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只發生於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的用工形式。

問:

我是一家單位人事主管。我們單位使用了不少勞務派遣工,日常管理都是我們負責的。最近有個別職工不經我們同意就擅自不來上班,我們是否有權處理?因為有人說,職工向自己合同簽訂單位提出辭呈沒有錯,兩家單位溝通不及時不能遷怒於職工。我想請你分析一下這類問題,看到底該怎樣操作為好?讀者徐女士

答:

你的問題很好,實際操作中確有爭議。因為平時都是用工單位在管理,他們有時也喜歡越俎代庖,直接決定合同是否續簽和崗位的變更等,職工有不服就直接去找他們交涉,而實際上,職工要告的首先是勞務派遣公司。當然有的勞務派遣公司唯用工單位馬首是瞻,不管對錯,一味聽從指令,以至引發爭議,所以三者關係從操作角度確需理理清楚。

所謂勞務派遣,即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只發生於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的用工形式。這種用工形式,確實帶來了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一種認為,既然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是勞務派遣公司,那麼勞務派遣工就應當向與自己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提出辭呈。而另一種認為,雖然職工是與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但日常用工管理的職責已經轉移或者說讓渡給了實際用工單位,因此職工辭職必須先向管理自己的用工單位提出,就好比平時請假也必須向所在部門提出一樣。

我注意到,對此問題基本上都是持一邊倒的態度,但我認為這兩種意見都各有道理,不能簡單對立。一個是從勞動關係方面上來分析:因為勞動者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與勞務派遣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出現法定情形,用工單位也可以將勞動者退回,這樣勞務派遣公司就可依照法律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被派遣勞動者向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提出辭職,雙方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完全正當合法,用工單位無權干涉。另一個則是從合同履行角度而言的:因為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工單位可以退回,用人單位可以解除,並無須支付經濟補償,而這個規章制度顯然不僅僅是合同簽訂單位而應包括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所以職工請假、辭職之類不通知實際用工單位也是難以想象的,既會造成日常生產秩序的混亂,也會使職工陷入“被違紀”的風險之中。所以我的結語是:首先是寄希望政策層面對這個問題有進一步的明確;其次,三方事先最好對類似問題約定、交代明確;再次,由於派遣用工這一特點,我認為應該同時告知為好,但決定權在用人單位;最後,在沒有約定或職工沒有違反制度、造成用工單位損失的前提下,用工單位不能擅作處罰。就算職工有違紀,還是應該以用人單位的名義來實施。

二、勞務派遣工在用工單位受傷該誰負責

勞務派遣員工實際上與兩家公司存在兩種關係,一種是與勞務派遣公司形成的法律勞動關係,另一種是與實際用工單位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如果該派遣員工出現工傷,那麼第一要找的就是勞務派遣公司。因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務派遣員工存在勞動關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繳納工傷保險的義務應是派遣公司,而非實際用工單位。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勞務派遣企業需要具備那些資質

勞務派遣公司需要以下資質:

1、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2、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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