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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管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涉外婚姻管轄的法律規定如下:

1、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一方提出離婚的,由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定居國法院以婚姻締結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當事人提出離婚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等其他法律規定。

一、要離婚去哪去起訴

起訴離婚去哪裡起訴,即確定起訴時的管轄法院,根據法律規定:一、一般情況下,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二、特殊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特殊情況如下:1、對不在國內居住的人、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的人、被勞動教養和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夫或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一年,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一年,離婚訴訟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法院管轄。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有權管轄。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在國內起訴離婚,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轄。5、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華僑起訴離婚該去哪個法院辦理

華僑起訴離婚應該去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辦理。但如果雙方均定居國外的,如果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該去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辦理。

三、離婚訴訟管轄權怎麼確定

我國法律對離婚訴訟管轄權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離婚管轄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離婚管轄的法院是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3)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離婚管轄的法院是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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